2010年10月13日星期三

网络批评与网络暴力

网络批评与网络暴力,二者都是网络时代的产物。其共同特点是将一些可能与当时当地的法律法规相违背、与当时当地的公共道德相违背的社会现象,通过网络快速传播的特点直接公布于众,并进行法律上或道德上的评估。另一个特点则是网络虚拟空间的隐秘性,即“行为动机”的实施者隐藏其真实姓名和发言地点,而网络只是一个窗口。

但二者又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。网络批评,是以网络为载体,对某种事物可能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,是一种较温和的交流方式,其结果仍是一种交响乐的和谐;网络暴力,也是以网络为载体,但却是对某人可能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进行指责,是一种激烈的群体性打击行为,言论具有攻击性、煽动性和侮辱性等,因而称之为“暴力”,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双方(或某一方)在现实生活中客观上的恶性结果,或者在法律上具有犯罪动机,其网络行为已经违法。

显然,网络批评是对事不对人,或者对事多过对人,对人也不指名道姓;网络暴力则是对人不对事,或者既对人多过对事,对人指名道姓。前者是人民内部矛盾,行为目的是“帮助他人、达成共识”;后者则是违法行为,行为目的是“打倒XXX”,“搞臭XXX”。

网络批评虽说是一种较温和的交流方式,但具体还有多种不同方法,因人而异。既然是批评,就存在“对”与“错”的问题。而实际上,“对”与“错”又是相对的,其行为结果则是不确定的。即有的人可以理解并接受别人的批评,改正错误;而有的人则坚持自己的观点,并认为自己是正确的。很难说大多数人认为是正确的事情,就一定是正确的。有句俗话说: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。因此,网络批评再怎么尖锐,也还是相对“温和”的。当然,那种“骂人帖”就不属于网络批评了,甚至不能说是“有道德的言词”、“理性的言词”。

网络暴力的主观动机是恶性的,实施者以自我为中心,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,认为自己的一切都是对的;有时候,只是某种报复动机,而通过网络询查,公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,同时煽动和组织一群网民以暴力言论进行群体围攻。最明显的例子就是“人肉搜索”导致的个人隐私被公开。网络的非实名制,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“网络暴力”,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、隐私权、名誉权、肖像权等合法权益。

也许,有些当事人的言行的确是与当时当地的法律法规相违背、与当时当地的公共道德相违背的,大家也应该帮助当事人改正错误。我们的理智告诉我们:限于网络批评就足够了,而不必发展到网络暴力。但在现实生活中,对于他人的错误言行,我们经常遇到的还是网络暴力的结果,“哄客效应”被无限放大,网络的倾向性一边倒,无限制的上纲上线,无节制的人身攻击,这是整个社会的悲哀!

如果网民之间属于朋友关系,这时候,我们既不需要公开的网络批评,也不需要网络暴力,而完全可以通过“悄悄话”把问题私下解决了,大家都不会丢面子。如果这几位“网民”是网络推手,“哄客效应”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网站的点击率,获得丰厚的经济效益,那就另当别论了。

我们需要的是健康上网、文明上网、理性表态、理智回帖。网络空间是一个舞台,每个人都是演员!再过几十年,如果你回头看看自己的言论,会有何种感想呢?

网络攻击言论的根源

所谓攻击,就军事领域来讲,是以占领军事要地为目的而发动的军事进攻,具体的进攻策略很多;而在社会关系领域,是指通过某种有目的的行为而获取指定的信息、情报、人才或市场,包括直接攻击、间接攻击和转移性攻击;在网络领域,是指使一个网络受到破坏的所有行为,包括被动攻击、主动攻击、无力临近攻击、内部人员攻击、分发攻击等。

这里探讨的“网络攻击言论”可能包括了上述几种情况,但却属于休闲领域中的一种对他人进行激烈指责或中伤的言论。发起这类言论的人,可以称之为“网络攻击言论者”,但这类人不属于“抨击时弊者”、“网络批评者”或“网络评论者”等等,因为“指责或中伤”,在法律上具有某种犯罪动机,并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人身或精神损害。

根源一:社会根源。新中国成立以来,整个社会是以整体性、一致性等来体现中国的集体主义精神的,尤其在文革期间,这种精神达到顶峰,从大型团体操、红卫兵串联等等就可以得出这一结论。改革开放之后,西方的个人主义精神开始在中国流行,或者说人们开始有了自我表现的能力,有了自我意识。这样的结果可能会造成当今的“网络攻击言论”。一方面,一些人不顾社会道德、社会公德、法律法规等等,以言论自由为幌子,表达自己的极端言论,对他人进行“指责或中伤”;另一方面,由于中国式教育对“集体主义精神”的推崇,使得网络言论具有较强的群体性和倾向性。如果最初的言论发起者的言论具有“指责或中伤”的倾向,那么,这个领域的整体言论也可能是具有“指责或中伤”倾向的。我们称之为网络言论的趋向性。

根源二:个人根源。我们每个人对事物的看法都不一样,因为我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都不尽相同,因此,网络探讨与网络辩论是很正常的,也是提高认识、达成共识的基础。问题是,一些人的思维方式受到家庭环境、教育背景、工作环境、职业背景、宗教信仰、商业利益等等的影响,加上以绝对的“言论自由”为自己的生活宗旨,以自我为中心,对他人进行“指责或中伤”。有些情况下,是这部分人的个人修养或涵养问题;有些情况下,是这部分人受“群体意识”或“网络趋向”的影响,所谓“人云亦云”。他们不懂得“指责或中伤”与“建议或忠告”的区别,亦或他们根本没有法律意识,更可能他们不懂得这个世上是没有绝对的。我们的言论自由是以不妨碍他人的言论自由为前提的;我们的人权自由是以不妨碍他人的人权自由为前提的。

根源三:网络根源。网络空间的生存与发展是以点击率(访问量)来衡量的。有些网络为了“生存与发展”,会雇用一些“网络推手”(或者称之为“马甲”),在网络空间里混水摸鱼,发表攻击性言论,对他人进行“指责或中伤”。毕竟,目前的网络空间还没有实施“实名制”,ID(或IP)也是相对保密的。这样造成的结果,一方面,网络点击率上升,网络获得了丰厚的效益;另一方面,当事人(也可能就是马甲的马甲)可能会受到人身或精神损害,但法律却是无能为力的,因为网络是虚拟的,没有实名制。这也是造成一些人频繁更换网络空间或网名的原因。从某种角度来看,网络空间的安全性可能会低于真实社区的安全性。

“网络攻击言论”是攻击型人格的具体表现,是青年期和中青年期常见的一种人格障碍。排除生理、心理、家庭、社会等等因素,加强与提高网络空间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,对于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是极其有益的,也是网络空间生存与发展的坚实基础。